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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案

时间:2016/12/8 14:19:46    来源:    作者:    点击:2983

2001年,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发生了一件最具有影响力、震撼力的案件,第一位身为现职正部级的高级干部——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作为一个西南偏远地区省份的省长,其知名度远不如一些直辖市、沿海发达省份的同级领导。但是由于云南昆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直播报道,使这位个子不高、但格外精明干练的云南省省长——世博会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夜间成了众多国民都知晓的知名省长。也正因为如此,有关他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报道也就成了当年最具爆炸性的新闻。

李嘉廷于1944年4月出生在云南哀牢山脉红河大峡谷的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他曾是家乡人的骄傲——1963年,19岁的李嘉廷走出大山,作为石屏县第一位考取清华大学的“彝族娃”走进北京。1968年,李嘉廷从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与电器制造专业毕业,响应“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被分配到东北重工业基地哈尔滨。自1983年起,李嘉廷先后历任黑龙江省工交(工业和交通)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黑龙江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经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省长助理。1992年11月,在阔别故里近30年后,李嘉廷被选为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于1993年起任云南省副省长,1995年8月当选为云南省委副书记,1998年1月起任云南省省长。

2001年6月,李嘉廷辞去云南省省长职务。

2001年9月26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李嘉廷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监察部报经国务院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同日,李嘉廷即因涉嫌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0月10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后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李嘉廷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十人谋取利益,先后 三十次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主要包括:

一、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的请托,为其出口香烟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1月期间,伙同李勃或单独8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3万元、1000美元。

二、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的请托,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7年5月、1998年10月伙同李勃两次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

三、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葛建辉和其弟葛景辉请托,为葛建辉职务调动提供帮助,于1994年9月、1995年底两次非法收受葛建辉委托其弟给予的1.2万美元。

四、接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董事长舒建请托,为其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于1995年春节前至1999年春节前,4次非法收受舒建给予的3.5万美元。

五、接受昆明伟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伟请托,为其获取拆迁工程房款提供帮助,于1996年春节前和1999年春节前两次非法收受王伟给予的15万美元。

六、接受云南省人和实业集团总裁和丽伟请托,为其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提供帮助,于1996年3月非法收受和丽伟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七、接受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新元请托,为该公司获得黄金首饰加工批发权、修建过街天桥提供帮助,于1996年4月非法收受吴新元给予的人民币 5万元。

八、接受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丽佳请托,在建设昆明佳华广场及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公司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3次非法收受邹丽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1万美元。

九、接受原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李忠平请托,为其升任行长提供帮助,于1996年12月至1999年1月,5次非法收受李忠平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金1.2万元、日元20万元。

十、接受香港金时利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镇桂请托,为其与他人合作在柬埔寨开办烟厂提供帮助,于1997年上半年、2000年6月,两次非法收受李镇桂给予的1.1万美元。


综上,被告人李嘉廷伙同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 323.75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也指出,案发后,被告人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有部分查证属实;同时他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李嘉廷向律师进行了咨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李嘉廷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再争辩,但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其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从轻量刑,同时更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宽大处理自己的儿子,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样他内心对孩子的愧疚或许也会稍微减轻一点。

2003年6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受贿一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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