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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曾某某曾任广东省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审法院认定:曾某某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某市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庭期间,在某工程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某大酒店民事案件纠纷中,接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的请托,做出对该工程公司有利的判决,先后四次收受卢某某人民币30万元和美金1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和消费,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思路】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排除非法证据。鉴于上诉人有充分的线索指向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事实,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本案的审讯录音录像,同时申请证人卢某某出庭,这些申请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庭审中,辩护人重点分析了录音录像载明的非法取证事实,并对公诉机关和二审法院补充的新证据中涉及的非法取证事实发表了质证意见。同时对上诉人和证人的庭前供述做了比对和分析,更加印证了本案庭前供述的不真实性。最后,重点论述了本案排除重复自白的根据,是该证据的不真实性,从而彻底否定了本案庭前言词证据的可采性,推翻了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曾某某被释放。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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