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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葡萄酒公司副总经理高某贷款诈骗案无罪释放

时间:2016/12/8 14:20:59    来源:    作者:    点击:1924

 被告人高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2006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深圳市摩登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6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06年6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高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主要内容:2004年5月, 被告人何某为了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保兑仓业务,陪同银行工作人员到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考察。被告人高某以公司名义接待何某及银行工作人员。在 未获得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在《保兑仓合作协议书》、《核保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制造长城公司同意为摩登公司担保的假 象。之后被告人何某利用其私刻的长城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由此骗取了银行2000万元授信额度。2004年6月至2005年6 月,被告人何某陆续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期间,被告人高某在长城公司对该保兑仓业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寄来的第一份《提货确认通知单》上签字, 帮助被告人何某进一步骗取银行信任。之后被告人何某采取伪造长城公司的证明文件,指使他人冒充长城公司员工直接到银行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私刻长城公司财务 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将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后贴现,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至2005年8月案发,被告人何某共非法占有银行贷款 1365万元。

        判决结果:开庭后,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2007年7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高某的起诉。同年7月23日,深圳市人 民检察院认为认定高某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日,高某被释放。而被告人何某则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依 法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思路要点

       辩护思路:根据保兑仓业务和贷款诈骗罪的的特点,综合案件事实,为被告人高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入手,强调了高某与何某主观故意的不同。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主观上诈骗的故意比较明显,如高某与何某系共同犯罪,要求两被告 人之间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两个人也没有诈骗的共谋,实际上高某是被何某利 用,高某对何某的诈骗故意并不知情。

       客观方面,通过仔细研究保兑仓业务的特点,辩护人发现保兑仓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营销行为,高某作为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接待银行工作人员、签署保兑仓合同意 向书均属于其职权范围,且高某并未对银行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因此,高某没有欺骗银行工作人员而使其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纵观本案可以发现两个重要事实,一 是导致保兑仓协议“生效”的原因并非高某接待和签署意向书,而是何某私刻长城公司相关印章,伪造了保兑仓协议;二是银行受损1365万元与高某签署合作意 向书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而是何某的诈骗行为所致,因为如果保兑仓协议真的生效,在严格按照保兑仓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何某根本拿不到任何资金,而正因 为如此,被告人何某才采取私刻长城公司财务印章的手段,冒领长城公司承兑汇票,最终将资金占为己有。而高某对何某这一系列行为,既未参与,也不知情。

       据此,辩护人指出被告人高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在开庭后主动撤回对高某的起诉,并最终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印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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