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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追诉2名污染环境罪犯

时间:2017/4/14 17:05:13    来源:    作者:    点击:2414

       “判决出来了……”近日,一纸刑事判决书送达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该院公诉科科长郭玉明显得非常兴奋。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守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此,一起跨区域污染环境案的所有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5年8月,李超等人在没有任何生产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从江苏宿迁、镇江等地购买废旧电瓶,在微山湖畔临时租用的厂房内拆解,并将电极板放入熔炉中,后用模具制成铅锭300余吨,销往江苏。公安机关在加工厂房当场查获拆解后的铅酸蓄电池、电瓶电极板52.58吨、废铅酸电池115.81吨、铅渣34.14吨,以上物品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考虑到炼铅过程中产生的酸液等污染极大,严重危害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并且微山县南四湖系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中转站,一旦酸液流入湖区,后果不堪设想。微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适时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对非法加工的铅锭、铅渣和加工厂账簿进行查封,查找废旧电瓶的来源及铅锭销路,及时寻找加工厂的工人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微山县环保局,对周边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查清炼铅活动污染环境的程度。

  随后,公安机关以李超、陈东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李超、陈东强均系外地人,他们怎么会来微山设立加工点?带着疑问,检察官对李超、陈东强进行多次讯问,终于查清他们是和当地人孙清民合伙开办的炼铅窝点,获利后分成,也是通过孙清民联系,才来到微山设立加工厂的,加工厂还有一名技术指导叫曹守安。

  在查清这些事实后,微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要求对孙清民、曹守安依法处理。经该院对李超、陈东强提起公诉,2016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东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被告人李超、陈东强被依法判决后,办案人员建议侦查机关加大对潜逃的同案犯孙清民、曹守安追逃力度,开展网上追逃,并向侦查机关提供追逃线索。在微山县检察院的协助下,孙清民、曹守安被抓获归案,案件被迅速起诉至法院。

  案件办结后,该院检察官及时和环保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了案情,并向其发出了加强湖区水质生态资源保护力度的检察建议,同时对湖区周边的小型加工厂联合进行彻查,责令关闭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3家,确保微山湖水更绿、天更蓝,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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