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京师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全国咨询热线:135013695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5/5 22:22:45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6月30日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13501369536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