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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的情形

时间:2022/6/5 21:12:22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702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基本事实:

玉林市殡葬管理处(殡葬监察支队)是由玉林市民政局举办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玉林市殡仪馆是由玉林市民政局举办的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梁海东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月22日任玉林市殡仪馆馆长,2012年5月10日起任玉林市殡葬管理(监察支队)主任(支队长)。

2010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海东利用其职务便利,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玉林市民政局及财政部门玉林市财政局审批,擅自决定将佑安公司的资金多次出借给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通公司)用于经营、周转,并收受福通公司股东蒋某1(实际控制人)送给的现金共计35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梁海东组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后,决定将佑安公司的资金700万元进行稳健型债券投资。同年9月,佑安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700万元委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星光大道证券营业部进行理财性证券投资。后该投资出现亏损。至2013年3月,佑安公司赎回投资款4769399.79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230600.21元。

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问题。经核查,玉林市殡仪馆是玉林市民政局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梁海东任馆长。该殡仪馆全资设立了玉林市玉州区佑安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梁海东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期间,未经主管部门玉林市民政局及玉林市财政局审批,梁海东经与任职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擅自决定将玉林市玉州区佑安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多次出借给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以及擅自决定将玉林市玉州区佑安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委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理财性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4730600.21元,上述事实有玉林市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玉林市财政局的复函,玉林市殡仪馆会议记录,玉林市玉州区佑安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蒋某1等证人证言,梁海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虽然出借公款及将公款进行理财性证券投资的决定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但梁海东作为单位的一把手,主持召开会议并拍板决定上述事项,其负有主要的责任,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梁海东以“集体研究”形式,违法决定,擅自将国有资金出借,及用于理财性证券投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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