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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通过他人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特殊情形

时间:2022/5/28 16:20:52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75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曹明刚在担任垦利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东营市统计局局长,东营市委委员、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东营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东营市发改委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协调资金、申报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或者索取胜利石油管理局某公司、东营市某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某、隋某某等22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5.639329万元,其中索取201.29965万元。



其中,2010年10月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明刚利用担任东营市统计局局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徐某妻子武某某刑事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10年下半年,曹明刚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曹明刚及辩护人所提没有利用担任统计局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无占有30万元故意的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本案中,上诉人曹明刚在调任东营市统计局前长期在垦利县担任领导职务,东营市统计局局长一职亦系领导职务;东营市统计局局长虽对垦利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曹明刚的身份和地位对其职务行为仍能产生影响,徐某找曹明刚协调其妻武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并给曹明刚30万元亦是基于曹明刚的地位和影响;徐某向上诉人曹明刚提出请托,曹明刚接受请托并承诺给其提供帮助,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曹明刚通过给办案机关的领导打招呼,为武某某案说情,实施了为请托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行为,虽然最终该利益未能实现,但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谋取利益的认定,亦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曹明刚接受请托后收受了徐某30万元,其虽辩称系暂时挪用未归还,无占有故意,但其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款长达七年之久,期间无退还的意思表示,亦无退还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被告人徐某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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