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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时间:2022/5/21 22:18:24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18

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温建机利用担任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桂东人民医院外科门诊综合大楼建设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欧某、李某甲、周某等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


其中温建机提出,收受广州宏铭医疗家具公司的总经理周某的15万元不应作为受贿金额。经查,温建机作为分管外科门诊综合大楼室内装修工程的副院长,具有在医院采购医疗家具以及进度款拨付等工作中一定的权利。温建机两次共收受广州宏铭医疗家具公司的总经理周某的15万元,是在温建机担任分管外科门诊综合大楼室内装修工程的副院长期间收受的,温建机在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也承认周某送的两笔钱是他们见其是分管外科门诊综合大楼室内装修工程的副院长,想其在桂东人民医院装修工程过程中给予方便而送的;周某也证实其在承包桂东人民医院医疗家具项目中,为了和桂东人民医院的领导及其他人员搞好关系而送钱。周某的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温建机的供述是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据此,双方之间达成了利益输送承诺的默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温建机虽然一直否认与周某有明确的许诺,但从上述证据上看,温建机在周某提出要进度款时,顺利地给予审批,这些行为即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在收受了周某的15万元人民币后,这种行为就变成暗示为周某谋利的许诺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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