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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的区别认定

时间:2022/5/21 15:47:41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675

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的区别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蔚利用担任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总经理、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担任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请托人约定由请托人支付唐蔚75万元好处费,其中请托人共支付唐蔚4.9万元。构成受贿罪。


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蔚向吴树彬借款28万元购车行为的定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蔚与衡阳市珠江合创集团股东吴树彬经人介绍认识,后经常在一起喝茶、聊天。二人交往中唐蔚提出在吴树彬的项目中做些工程,吴树彬说他的项目也是与人合伙做的,唐蔚进来做工程不方便,但他们二人可以合伙做房产项目。于是唐蔚留意身边的土地出让信息,并给吴树彬介绍了几起土地出让信息(国资系统内出售的土地、湾田煤矿公司的一宗工业划拨用地转让、酃湖公园附近一宗工业用地转让),所介绍的土地信息全是公开的信息,吴树彬都没有看上,其中酃湖公园附近工业用地转让唐蔚还做了实地察看、谈判等大量工作,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吴树彬交了100万元保证金,后唐蔚到市规划局调看规划图,了解该土地在用地红线内,不适合做房地产项目,吴树彬就全权委托唐蔚办理退款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唐蔚主动给吴树彬的土地转让信息都是公开的,也都通过招拍挂程序,二人先前也是商量合伙开发房产项目,整个过程吴树彬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唐蔚提供给吴树彬公开的土地转让信息实质上是利用了其自身的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便利。唐蔚向吴树彬借钱买车是认为自己为吴树彬做了那么多的工作,吴树彬是会借钱给他的,吴树彬借款给唐蔚买车也是看在唐蔚为他做了许多工作,与唐蔚的职务行为无关。故唐蔚该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无具体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门办理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办理了大量贿赂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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