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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时间:2019/4/11 13:19:55    来源:    作者:    点击:3085


挪用公款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广西高院谭秋宁挪用公款再审无罪案


 

裁判要旨: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贯穿中西刑法,西方及香港刑事法律称为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原则。疑罪从无在刑事案件审理和适用至关重要。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是典型的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中国大陆刑事案件中,更多的适用于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命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案例并不多。本案作为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以疑罪从无原则最终认定当事人无罪,值得肯定。同时为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原则提供了判例。

 

疑罪从无:本案历经5年,原审、再审5次审理。最终因为:嫌疑人擅自使用公款以及使用公款是否是单位行为,是否为单位利益的事实不清;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挪用公款是个人行为。因此嫌疑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不能认定为了单位利益,亦不能认定是为个人利益。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嫌疑人无罪。


案件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谭秋宁挪用公款再审无罪案(2016桂刑再字5号)

 

案例导读:挪用公款期间较短,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是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否为个人擅自使用公款、无法证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是单位行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的,应当遵循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的原则,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谭秋宁(女),大学文化,原柳州市广播电视中心财务部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11月至20131月先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期限长达2年。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广西高院再审。最终于201622日宣告无罪。

 

一审判决:谭秋宁在担任柳州市广播电视中心财务部主任期间,为获取利息及发展单位广告客户,先后于200643日、1031日两次让黄某将公款人民币10万元和40万元转到房产开发商黎某的私人账户,供黎某用于营利活动。谭秋宁向蒙某汇报此事,蒙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完善手续。后黎某归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3万元,谭秋宁经蒙某同意将其中2.5万元作为加班费发给自己、黄某和韦某。此外,2007129日,被告人谭秋宁经蒙某同意后,将公款20万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买商品房,20天后归还。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秋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柳州市广播电视中心财务部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50万元分两次借给房地产商黎某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谭秋宁挪用公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因借款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不以犯罪论处。谭秋宁在未被司法机关立案、询问时,如实交代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给黎某使用的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谭秋宁适用缓刑。以谭秋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审判决谭秋宁提出上诉。柳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柳州中院认为,原判对谭秋宁借用公款2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并在20天内归还,不作为犯罪处理正确。但原判认定谭秋宁擅自将公款50万元借给黎某进行营利活动,因谭秋宁是否为擅自使用公款以及使用公款是否是单位行为,是否为单位利益的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谭秋宁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原判,宣告谭秋宁无罪。

 

终审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高院提起抗诉,主张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谭秋宁在担任柳州市广播电视中心财务主任期间,将公款50万元借给黎某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个人行为,对抗诉机关认为谭秋宁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不予支持。维持柳州中院二审判决。至此谭秋宁挪用公款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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